2012年4月25日星期三

貪官无罪,貪污有理!



哗!只要能当个国阵政府的芝麻小官,只要熟悉‘黑厚学’门路,即使自残双脚,一家三代不愁没钱花啰!这么好找吃的世界,去那里找?马来西亚,boleh!! 在这里,高官贪污,不仅无罪,贪污得法,‘代代’平安耶!

大马反贪会主席阿布卡欣昨天心情愉快地说,“贪官如不在场,便当无罪论”。他还特别举证说明,(一) 一名高官用他的职权为其家属获得政府合约,为避嫌起见,每当其部门的承包合约决定交给他家属时,他总是出国去,因此,他便不算贪污。(二)一名高官批准了一项工程合约后,获得受惠者‘事后’回馈钜款,这种‘事后回馈’行为,不能算是贪污。

哗嗨!大马反贪会的主席已经讲得一清二楚了,只要‘人不在场’,只要‘不是当场要求贿金’,马来西亚现有的法律和法令,还没有任何一项条文可以提控涉嫌上述行为的人(高官)!

这也难怪,巴生自由贸易区丑闻所涉及的四十多亿令吉人民血汗钱,就是在‘人不在场’,以及‘事后回馈’的情况下,哗啦哗啦地流进许多贪官的口袋里。

还有首相纳吉涉及的鲉鱼潜艇回佣案,若以马来西亚的法律观点判决,“那不算是‘佣金’,而是‘咨询服务费’,没有贪污的成分”。以此延伸出去,更不用查阿旦杜亚命案了,纳吉虽然批准用C4炸药,但蒙古女郎惨被炸得粉身碎骨的当儿,他或罗斯玛都人不在场,何来罪之?

举个最常见,最简单的例子,当你不幸被警察截停并指你触犯交通时,你也承认犯错了。于是,双方同意私下解决。此时,对方会吩咐你将钱放在座位上,或用杂物夹起交给他。总之,警察‘没有直接触动到你的钞票’,便不算是“贪污”,你说可笑不可笑?

反观,2009年,吉隆坡敦拉萨镇国会议员卡立依布拉欣曾被提控,因为他涉嫌动用州务大臣的权力,挪用雪州的钱去购买37只牛,然后送去敦拉萨镇的回教堂用作开斎节布施。

赵明福枉案也是一样,他只涉嫌动用2千4百多令吉去购买小国旗,便被认为存有贪污成分,结果惨死在反贪会大厦。

3月15日,本人曾在《春风送暖》一栏上,贴上名为“ 且看偏门生意如何取得营业执照”一文。文中提及政府高官与偏门业者之间的利益输送,是通过俗称为‘外交官’的中介人进行。由于是通过中介人收取贿金,因此,几十年来,没有任何一名偏门头子或相关政府高官被逮捕过。

今天,吉隆坡高庭法官罗哈娜表示,内政部长希山慕丁在去年7月2日宣布浄选盟为非法组织,如今却允许浄选盟3.0举办静坐抗议活动,导致高庭感到混淆。

由此可见,我国的法律对象是因人而异,没有一定的准则。只要巫统领袖喜欢,法律或法令会随时为他们服务,反贪污法令也是一样!

25/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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