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7日,副首相慕尤丁在吉隆坡举行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六届常年大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发表闭幕词时表示,‘马来西亚政府打击贪污已取得积极和具体的成果’。 是真的吗?
两日前,首相纳吉主持上述会议时表示,任何完全依赖奖赏,严刑峻法,或融合两者的肃贪模式,都无法有效根除贪污问题。
为什么会无效?纳吉当然心知肚明,因为有《第23条反贪法令》条文在保护着大鳄呀!如果他有政治决心要灭少,甚至控制贪污文化的肆虐,他大可建议修改该项条文。为什么他至今不要去修改它?因为他也是鳄鱼潭中的巨鳄!
现在,再让大家重温《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内容,了解为何众鳄能在反贪会的保护伞下逍遥快活!
反贪法令第23条条文的7项重点内容:
1)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人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亲自决定颁发合约,那他就不可被控滥权。
2)贪污者可以(表明自己有利益冲突后)离开会议,或者他的名字完全没出现在会议记录中,因为他缺席(决定颁发合约的会议)。如此一来,根本没有文件足以证明贪污者涉及滥权。
3)颁发政府合约的决策者往往都是调查目标的下属,所以难以鉴定调查目标所涉及的利益。 “除非,调查目标说了类似‘请考虑’之类的话,会议记录也有记载,否则根本难以鉴定他们之间的联系”。
4)在类似案件中,尤其是政治人物的下属,更是不可能会提供证据,因为他们拥有既得利益。 如果有人悄悄告诉下属(批准这些计划),反贪会根本不会知道,因为没人会承认。他们也要保住自己的饭碗,他们有时也会担心(在往后的选举)不获提名成为候选人。
5)在第53条文下,虽然贿赂和受贿双方都认罪,但他们的供词仍须佐证。 这些证据可以是文件,如银行交易记录,或是一名可证明此事的证人。但是,贿赂通常是在秘密地方进行的,如密室,没有证人。他们因第23条文的漏洞而逃过法网。
6)尽管反贪会在法令第23条文下,可以把很多公务员送上法庭供证,但很多‘大鱼’亦因同一个条文,而逃过法网。
7)如果第23条文法令没获改善,‘大鱼’将继续利用它来躲避对付行动。
以上是反贪会副主席莫哈末苏克里对《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的内容所作的一番解释。他认为这是现有法律的漏洞,无法证明贪污者滥权。
国阵政府可以将国会会议时间延长到凌晨两三点,一口气通过十多二十条对它有利的法令,为什么不能?不要?不敢去修改这么一条对它不利的反贪法令?
翻开许多涉及政府高官的贪污案,尤其是首相纳吉及其家族所涉及的滥权及贪污案,如果你了解到上述‘7项重点’解释,顿时会恍然大悟,原来是如此简单而已!
欲盖弥彰
慕尤丁向900多名国际反贪组织的代表说,49%的马来西亚人认为政府打击贪污有成效,与2009年的29%数据相比,显然是大有进步。
慕尤丁还强调, “我确定,假予时日,马来西亚打击贪污会成功,并且改善公众对于政府反贪的观感。”
嗳,嗳,嗳﹣﹣﹣﹣,真是睁开眼睛说瞎话,慕尤丁只能骗到不知大马贪污丑闻多如牛毛的外国代表,并借此来美化国阵政府的形象,博个廉价宣传而已。
实际上,近3年来,在纳吉的统治下,他本身,家族及其朋党所涉及的滥权及贪污工程,合同及‘授予’的指斥不绝于耳。
之前纳吉所涉及的法国潜艇鲉鱼号抽佣案,由于欲盖弥彰,不想真相暴露,最近,他不仅指示5个政府部门联合围剿揭发此案的维权组织法﹣ ﹣人民之声,他甚至可能不允许法国律师入境马来西亚,以向马来西亚国会议员汇报法国法庭调查鲉鱼潜艇军购案案情。
公正党策略主任拉菲兹日前揭露,纳吉插手安邦轻快鉄延长线投标事项,涉嫌批准已落标的朋党公司获得该项工程合同。
有关吉隆坡新街场空军基地的售卖与搬迁案,与纳吉家族有利益关系的‘一马发展公司’(1MDB)在这项卜交易中获得数十亿巨额利润。但是,由于该项交易被列为官方交易,许多文件被列为机密文件,反贪会两无权过问。
还有许多类似案件,在在说明,尽管纳吉和慕尤丁如何吹捧如何改善,或加强,或给予,又或提升反贪会的地位及权利等言词都是多余的。反贪会一日不能独立于执法与行政机构之外,还听命于当权者,都是讲爽而已!
反贪会在国阵政府的监控下,只不过雷同选委会一样沦为政府的御用工具,用来迫害异议组织和政党的帮凶。
人们不敢期望它能负起任何积极的功能,它只是政府用来美化廉政的装饰品,它的存在,只会加激高官更加肆无忌惮地掠夺人民和国家的财富!
08/1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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