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1日星期二

人权宣言﹣﹣洒向人间尽是爱


阳光,空气和水是人类与生具来的天赋权利,不容人为剥夺而去!然而,在人类历史上,这些权利不断被封建帝皇,奴隶主,独裁统治者侵犯和剥夺。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后,许多被压迫,剥削的人们又重获阳光与水份!


“《世界人权宣言》是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汉弗莱是主要起草人。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另有2国代表缺席。该《宣言》包括序言和30项条款,其中19项涉及公民和政治权利,6项涉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

 《世界人权宣言》,是战后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郑重宣言,对于推动世界人权事业的进步和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不失为世界人权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世界人权宣言》 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一是当时(1948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不久,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给世界各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苦难,德意法西斯和日本军国主义不仅发动侵略战争,而且所到之处肆意残酷迫害和屠杀人民,烧杀奸淫无恶不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都得不到起码的保证,财产被任意剥夺、破坏,损失不计其数。

据统计,仅欧亚两个战场就各自死亡了两千多万人,整个人类的生存都受到严重威胁,可以说是人类历史上空前的浩劫。战争虽然以人民的胜利和法西斯反动势力的灭亡而告终,但血的教训使各国人民和政府深刻认识到维护基本人权的极端重要性。

 二是反法西斯人民战争的胜利,也使各国统治阶级中压迫和敌视人民的保守势力遭到削弱,争取自由,平等,民主,进步的群众的力量得到加强。他们要求改变由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等差别所造成的社会歧视和立法上享有人权的不平等,要求政府维护,改善和扩大公民的基本权利。   

 三是帝国主义之间的战争客观上削弱了老殖民主义,同时启发、教育和锻炼了人民,结果在战后促进了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原殖民地附属国人民要求国家独立、民族解放运动的高涨,违背人权基本原则的世界殖民体系面临瓦解的局面。   

 四是苏联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成就,在反法西斯战争中所起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要作用,以及战后东欧一批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提供了一种不同于资本主义的新的社会制度、新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模式,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影响,出现了社会主义运动的高潮。

 这些因素的综合形成了这样一种趋势,即人们开始觉悟到,能否免于战争、暴力、贫困而享受基本人权,已不是一国政府和人民仅仅依靠自己内部努力就能保证的事。虽然成立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宣言和宪章中都已重申人权的重要性,并把“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仍然是不够的,还需要专门以人权为主题,以参加联合国所有国家共同宣言的形式,宣布有关人权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鉴于对人权的无视和侮蔑视已发展为野蛮暴行,这些暴行玷污了人类的良心,而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鉴于为使人类不致迫不得已铤而走险对暴政和压迫进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权受法治的保护,于有必要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发展,

鉴于各联合国国家的人民已在联合国宪章中重申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决心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鉴于各会员国业已誓愿同联合国合作以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鉴于对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对于这个誓愿的充分实现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现在,大会发布这一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以期每一个人和社会机构经常铭念本宣言,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并通过国家的和国际的渐进措施,使这些权利和自由在各会员国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辖下领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认和遵行。”

《世界人权宣言》内容

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  

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   

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条: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条: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歧视为无罪。(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三条:(一)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 (二)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   

第十四条:(一)人人有权在其他国家寻求和享受庇护以避免迫害。 (二)在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情况下,不得援用此种权利。   

第十五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国籍。 (二)任何人的国籍不得任意剥夺,亦不得否认其改变国籍的权利。   

第十六条:(一)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 (二)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第十七条:(一)人人得有单独的财产所有权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权。 (二)任何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   

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工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条:(一)人人有权享有和平集会和结社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迫使隶属于某一团体。   

第二十一条:(一)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 (二)人人有平等机会参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三)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力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   

第二十三条:(一)人人有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 (二)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 (三)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社会保障。 (四)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在遭到失业,疾病,残废,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况下丧失谋生能力时,有权享受保障。(二)母亲和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顾和协助。  

第二十六条:(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 (二)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 (三)父母结其子女所应受的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一)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二)人人以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伤口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人人有权要求一种社会的和国际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本宣言所载的权利和自由能获得充分实现。

第二十九条:(一)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因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参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 (二)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确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三)这此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无论在任何情下均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

第三十条:本宣言的任体条文,不得解释为默许任何国家、集团或人个有权进行任何旨在破坏本宣言所载的任何权利和自由的活动或行为。

《世界人权宣言》 的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人民铲除法西斯主义,根除战争祸害和维护人的基本权利的普遍要求和愿望,表达了国际和平,民主和正义力量的共同主张。二战期间,德,日,意法西斯主义肆意践踏基本人权,残酷屠杀人民的暴行,震撼了全世界。

世界各国人民强烈要求迅速消灭法西斯,伸张基本人权。因此,1945年联合国一经成立,便在《联合国宪章》中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规定为自己的宗旨之一。

《世界人权宣言》作为对《联合国宪章》人权条款的第一个比较全面的权威解释和反法西斯战争的一个重要成果,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世界人权宣言》所提出的基本人权的具体内容,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丰富和充实了人权内涵。”

《世界人权宣言》的成就

“《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经过不懈努力,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世界上近百个国家挣脱殖民枷锁获得了独立,统治世界几个世纪之久的殖民体系土崩瓦解,从而为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实现基本人权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与此同时,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和世界进步力量的推动下,联合国相继制订了数十个有关人权的公约,宣言,议定书和决议,使国际社会继《世界人权宣言》之后在人权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新的概念和准则。

特别是1966年联大通过的《国 际 人 权 公 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77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人权新概念决议》,1986年联大通过的《发展权宣言》以及1993年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文件。《宣言》通过时联合国只有56个成员国,而今已增加到185个。”

不尊敬人权:马来西亚是少数不签约的国家

2012年12月10日,马来西亚隆雪华青团长赖康辉为纪念《国际人权日》发表文告表示,截止当天为止,马来西亚仍是一个人权不及格的国家。我国是其中一个少数尚未签署国际其中五个重要公约的国家,

未签署的公约为:《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及《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

他说,“我们其实不难看出来,为何我国不签署以上五个公约。回顾当下,我国恰恰正面对严重的人权问题。国内原住民也不断失去他们的土地及森林,他们的基本需求也不被政府重视。此外,政府也不断引入高毒害工业,破坏了国人的绿色环境。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虽然纳吉政府宣布废除《内安法令》(仅口头承诺)、废除《驱逐出出境法令》、废除《限制居留法令》、废除紧急状态、废除《警察法令》第27条文,及只撤销《印刷及出版法令》所规定印刷媒体每年更新准证的条文,但依然有多人被无审讯扣留,

同时我国还存在许多新旧恶法以限制人民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如:《官方机密法令》,《大专法令》,《印刷及出版法令》,《社团法令》,《危险毒品法令》,《和平集会法》,《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 A条文等,实际上《内安法令》及《煽动法令》只是被宣布即将废除但还未被废除。

人权战士,实至名归

右一柯嘉遜

2012年12月10日,我国著名人权组织﹣﹣大马人民之声当日宣布颁发2012年度人权奖给两个反公害团体——绿色盛会委员会,以及反对砂拉越巨型水坝工程的巴南和穆仑原住民社群,以表扬他们的公民抗争行动。

负责颁奖的人民之声董事柯嘉逊在记者会上就强调,这两个组织之所以获奖,并非是因为他们是环保组织,而是基于他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抗争,来捍卫本身的人权。

 “我们不能否认最近有许多的环境课题,比如莱纳斯、武吉公满,以及穆仑水坝。

但是,他们获奖不是因为环境课题,而是在于他们的社群是否能够提升醒觉,以及持续地显示他们能够争取自己的人权。”

“如果这些社群只是被动地任由有关计划或课题继续下去,而没有做出任何的组织和动员,他们是不会获奖的。” 绿色盛会今年曾4次发起集会,并且在上个月进行长达300公里的“绿色苦行”,以反对莱纳斯稀土厂为首的系列公害发展计划,而巴南和穆仑原住民也曾经多次提呈备忘录,以及在自己的社区发起路障来阻止水坝工程。 

保卫大众人权,是每位有良知人们的神圣任务

诚如柯嘉逊所强调,上述两个组织之所以获奖,并非是因为他们是环保组织,而是基于他们持续不断地进行抗争,来捍卫本身的人权。

捍卫本身人权或保卫大众的人权,是每位有良知人们的神圣任务。是向压迫者,独裁者拿回尊严与权利也是每位正义人士的应尽责任!

记住,马来西亚的国阵政府是少数几个不签署《联合国人权宣言》的国家,他不仅残踏我国人民应享有的人权,而且在全世界丢尽我国人民的尊严!

11/1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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