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4日星期六

五评:《国安罪行法案》2012年



五,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是砍向网络自由的屠龙刀



2012年《证据法令修正案》 修正后的条文,其矛头主要是指向电子网络异议人士,团体或媒体。国阵政府深怕回教世界的《阿拉伯之春》和《茉莉花革命》气势吹向大马,为了应付那迟早到来的民主浪潮,统治集团已经作好万全的准备,包括司法提控的法律基础在内。

几年前,国阵政府为了要阻止对它不利的新闻继续报道,假借调查资讯来源为由,将《当今大马》办事处及其主编等人的电脑及库存资料全部搬回警局,由于当时没有相关法令将涉案者提控,在‘调查’完毕后便以从轻发落。

第114(A)条文阐明:所有向网络服务供应商登记的注册者,若网络文章由他所转载,他也可被视为刊登有关文章者,同样可用在拥有电脑者的人士身上,如果文章是从他的电脑中流出,则有关人士会被视为刊登相关内容的人士。

凡是触犯上述法令者,可援引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 加以提控。

今天,凡是智能性电子通讯产品都具备上网的功能。不管通话或上网,必先向网络服务供应商注册。因此,无论是通一个电话或发一则短讯,又或贴一张文,都会在网络服务供应商处留下记录。一旦国阵政府要追查资讯源头,易如反掌,只是外国的网络服务供应商要不要給予合作而已。

在极端神权,保守,独裁的阿拉伯回教世界里进行民主运动,真的谈何容易!当地民众如果不是依靠现代化电子通讯工具之一,即面子书的功能来进行宣教,联络,动员,便不可能出现今天比较民主的局面。

国阵政府非常清楚电子通讯产品在现代民主革命的重要性,它在这方面制定许多限制性和严重惩罚性的法律条文,可见它已陷入极度恐慌和阴险的境地。(待续)

14/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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