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星期五

四評:《国安罪行法》2012






四,《刑事法典修正案》仿如一把反民主的尚方宝剑


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案》是《国安罪行法》的增订版,也是《内安法令》的延续修订版。它赋予国阵政府更多和更大的权力,并以漂亮的名称来遮掩其狼子野心,随时援引它来对付政治异议人士,仿如一把反民主的尚方宝剑。

该法案的第124B条文阐明:不利议会民主制活动,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试图以暴力或违宪方式,推翻或破坏议会民主制。而所谓的不利民主制文件,则是那些可激发针对在大马的产业或个人暴力行为的文件。

如果被控告颠覆罪名成立,他将被判至少15年至终身监禁。任何人印刷,贩卖,散播,张贴,拥有不利民主制的刋物,文件或资料,最高可监禁5年至15年。

《刑事法典修正案》 中所谓的议会民主制,其定义是什么?是英国式议会民主制?还是巫统式议会民主制?

英式西方议会民主制,强调的是国家体制三权分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重视和维护议会民主的精神和素质。而巫统式的议会民主制,则是强调巫统治国的重要性。因此,它假借‘扶助土著经济地位’为借口,炮制许多法律和法令条文,以为巫统领袖及其朋党利益服务。

在马来西亚,司法界的总检察署长及大法官,以及执法界的一哥(全国总警长)任命权,表面上是由首相推荐,实貭上,首相所意属的人,最高元首从来也不会拒绝。

这种司法界与执法首长的擢升制度,大大有违于三权分立的原则,形成立法权(行政)地位高高在上局面,造成首相权力过于强大,强橫地扭曲了三权权限的均衡,导致独裁政权统治。

综观当前政治局势发展,巫统已经陷入作困兽之斗的窘境。今天,它奠出《刑事法典修正案》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其“政治转型”的诺言,而是用此来制造白色恐怖,恐吓维权运动。

 统治集团眼看“阿拉伯之春”横扫北非列国,“茉莉花革命”也在回教世界心脏地帯越烧越烈。这种发生在回教世界的民主民权运动,迟早会烧到马来西亚。因此,预早宣布上述法案的目的,就是有其頋虑和图谋的。

试问, 大选前的各种维权运动肯定会越来越壮大,同时,也不排除土权组织和巫青团会从中破坏。一旦和平游行演变成暴动局面时,时局的发展可能会迅速转化。

如果愤怒的群众要求以另一种斗争形式来达到体制改变时,或者国阵军情部(政治部)为了要将局面镇压下去,不惜提出“议会外的群众斗争路线”来企图改变运动趋向。届时,巫统亮出《刑事法典修正案》来祭刀,便有了法律根据了。(待续)

13/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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