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三評:《国安罪行法》2012





三,电子世界自由将全面失守。


 《国安罪行法》2012第6(1)及6(3)条文阐明:该条文赋予警方无需获得检控官允许下,有权拦截那些被认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犯邮递物品,任何发送和接收的讯息,以及拦截或窃听通过邮递,电报,电话或任何以电子通讯管道进行对话的内容,以及允许警方进入任何场所搜查证据。

了解吗?只要你是被锁家为‘不受政府欢迎的人物’,你的一举一动,全天候已被警方监督着。如果警方认为要进一步搜集你的‘罪证’,大可不动声色破门进入你的室内搜据后,按装窃听器,甚至破解密码,进入电脑系统窃取所需的资料。

你还有什么隐私权吗?没有。你还认为政府不可以干涉电子世界自由使用权吗?是的话,你是个笨蛋!你还引用《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与当权者讲‘耶苏’吗?

《宣言》阐明: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 ﹣ ﹣。

国阵政府根本不将《世界人权宣言》当作一回事,因为大马政府至今还不敢在该份宣言上签字。也正因为如此,国阵政府大可以践踏人权,戏弄人权,将人权玩弄于掌股之间。

在马哈迪时代,由于当年他正致力于发展多媒体企业,为了不影响他的企业王国起见,他明知电子媒体总有一天对他的统治地位构成危胁,他还是主张政府不会干预电子媒体自由的发展。

但是,如今,国阵政府已经到了生死存亡的关键时刻,再也頋不了老马的告诫,迫不急待地施行《国安罪行法》2012,妄想以此封杀异议人士的喉舌,实现其全面掌控媒体的阴谋。

如果异议集团失去了电子世界这个平台,便会陷入全面挨打的局面,届时,要宣扬什么社会公义,要提出什么正义都没有这么方便和普及了。(待续)

11/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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