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1日星期三

二评:《国安罪行法》2012





二,为涉嫌者戴上‘电子监控器’即“锁刑”。


《世界人权宣言》第5条阐明: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予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随着现代科技越来越发达,电子监控器或追踪器早己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良伴。从气候到人体器官疾病监控,从海产,水产,牧场,农场,林业至工厂,职场和办公室,无处不在。

这些原本用来研究与开发新资源,改善生产环境,提高生产素质,造福人类生活的科技工具,现今竟然被那些丧心病狂的当权者滥用来对付异己,实在是人类的一大耻辱!

国阵政府为了要延长其统治寿命,不惜无所不用其极,借口欧美一些国家都用电子监控器来打击国内外恐怖分子为由,以为自己镇压异议人士说项。

有关被施予“锁刑”的涉嫌者,根据法案第8(1)条文阐述,虽然表面上是有经过司法程序鉴定,看来有点丁法治精神。

但是,再往下一章阅读,说什么“如果部长认为有关文件内容将会危害国家安全或国家利益,法庭不能谕令检控官提供被证实是‘敏感资料’的文件,或者有关文件的总结”。看,你看,它又是件人治的鉄证。真是前言不对后语,谁敢相信他!

有关证人条文的阐明。 在这些条文规定下,“法庭需要在被告与律师缺席,以及闭门方式下审问证人”。

这种被告不在场进行审判的情况,不禁使人想起日治时代,多少人为报私仇不惜诬告他人为抗日军或抗日志士,结果惨遭杀害。

近些年来,巫统领袖不择手段地打击其政敌安华,其中一些枉案就是在法庭根据“幕后证人”的证据进行审讯的。至此,这些条文的目的,你明白了吗?

如果单单凭据警方的情报,指称某某是国内或国外的恐怖分子,是间谍,某某在煽动背叛国家元首的情绪,某些人在危害国家安全以及用非法手段巅覆社会,因此,警方便将他或他们逮捕。经过秘密审讯后,被认为‘可疑分子者’,便用‘电子监控器’锁起来。

在28天之内,警方根据‘最高指示’认定谁是所要对付的目标之后,才把证据交给总检察署,然后才由总检察总长作出提控。在等待上法庭期间,涉嫌者一直被锁起来做人。即使是保释外出也将被锁,导致生活大受影响不要紧,人的尊严受尽侮辱!

在一个自称‘要做个最民主回教国’的马来西亚, 却以这种最不人道,最野蛮的法令来统治国家,配得上咩? (待续)

11/04/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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