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煽动法令》是当年英殖民地政府制定来对付,控制和消除马来亚共产党及其所领导下的工运,农运与学运活动有关。1969年‘5.13事件’发生后,联盟政府修订了该法令。在修订法令下,导致政府扩大权限来对付异议人士,尤其是左翼运动,在野政党,工会等党团领袖及其支持者。
2012年7月11日,首相纳吉宣布废除《内安法令》,取而代之是所谓的《国民和谐法令》。 在此法令中,除了保存1969年修订后的《内安法》重点外,同时与时并进,增加了对电子媒体的出版,刊载,传播与收藏的监控权及检控权。
纳吉表示,新法令将更为详细,深入,它允许政府对付那些试图利用敏感课题来分裂国家的人。他强调,政府绝对不会容许挑起种族仇恨,或貭疑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地位,优先权,主权或特权课题。
纳吉已经为《国谐法》诠释得非常清楚,即是,该法令是专门对付那些试图利用敏感课题来分裂国家的人。但是,如何区别敏感课题的性质是‘分裂国家’,还是“分裂政府”?
比如,东马人民应有自治权,以便更合理地分享国家资源,或是,东马人民坚持分享20﹪的石油税,否则将重新检讨加入马来西亚联邦的条件等。像此类言论,是否是触犯《国谐法》?
纳吉在总检察署晚宴上作出上述宣布时,他不忘称赞该署对政府作出的贡献,并形容总检察署为‘指引方向的指南针’。
的确,总检察署为国阵政府的政策护航,保护政府所有恶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它被喻为是政府的指南针过于抬举了吧,应该形容狼狈为奸更为贴切才对!
无可否认的,马来西亚的总检察长是直接由首相推荐出任,而不是由独立的司法界组织,或是经国会推举的。 既然总检察长是由首相物色与推荐,而且,还受公务员法令约束,因此,实际上,总检察长是听命于首相。换句话说,原本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国家体制,由于司法机关受行政机构影响及控制,失去其独立性而沦为行政(政府)机关管辖下的一个部门。
既然总检察署是政府的附属部门,便听命于政府而不是国会,因此,政府或执政政党对政治性案件的起诉或政治决定,它自然或往往最终成为法庭的判决。鉴此,《国谐法》成为国阵政府压制异议力量的工具,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吧!
针对如何解决国内族群间的纠纷课题,国会在野党领袖安华日前表示,“马来西亚社群必须跟狂热和极端分子抗衡,以争取更广阔和开放的容忍空间。但这不能透过暴力,而是进行积极和有效的智慧交流”。
的确,经过联盟及国阵政府55年种族主义统治后,各族要完全消除彼此间的隔阂和猜疑,彼此都须要以宽容的态度,理性与智慧去多进行交流,并在共同建设国家愿景的基础上,才能加速各族间的团结。
届时,什么煽动法,什么国谐法应该丢进垃圾桶去吧!
12/07/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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